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4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彩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秀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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