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謝淑
芬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 謝淑芬 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4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