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錦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愛雲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