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錦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愛雲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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