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嘉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政敏
被移送人   鮑如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6
月8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鮑如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鮑如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25日下午6時09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筆錄1份、照片2幀、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可證。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自91年以來已
逾10次、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
示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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