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營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蘇炳璁
被 告 陳志隆
陳沈鳳兒
陳金生
陳坤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志隆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至民國
105年3月14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4,710元及
利息未清償。又訴外人 陳晃儀 於98年5月1日死亡,遺有附表
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被告等為其繼承人,且均未
拋棄繼承,詎被告等竟協議由被告陳沈鳳兒繼承系爭遺產,
顯係被告陳志隆恐繼承遺產後遭原告追討債務,乃將其不動
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陳沈鳳兒,自屬有害原告債權。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及遺產分割登記。並聲明:被告等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
議,及被告陳沈鳳兒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予撤銷;被告陳沈鳳兒應將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 陳金山 、陳坤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陳沈鳳兒、陳志隆則以:原告起訴僅以陳沈鳳兒及陳志
隆為被告,顯於法不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5
8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遺產異動索引、系爭遺產
登記謄本、本院查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函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遺產辦理繼承
登記全卷卷宗核閱無訛。然查:
⒈按債務人應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之履行負其責任,故債務人
因其行為減少責任財產致害及債權者,債權人為保全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惟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
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
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
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
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意旨、73年度第2次民事庭總
會決議參照)。此乃因撤銷權行使之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
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
財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本件被告等
人間就系爭遺產協議分割之行為,與債權人得撤銷之無償行
為尚屬有間。
⒉又遺產分割協議本質上係繼承人間基於繼承人身分,就繼承
之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難認非屬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
財產上行為,則原告以之為行使撤銷權之標的,亦非可採。
⒊另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等人所為本件分割協議係屬無償並未舉
證,本件尚難認定該分割協議為被告陳志隆所為之無償行為
,況債權人審核現金卡貸款申請資格時所評估者,應係債務
人本身之資力,通常不會就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資力併予評估
,故債權人自應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之基礎,其對
於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財產之期待,亦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是
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
撤銷被告等人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繼承之意思表示及就系爭
遺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為
繼承人公同共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18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
│編號│種類│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
│01│土地│臺南市○○○區○○○○段│252│1/4│
├──┼──┼────┼────┼─────┼────┼─────┤
│02│土地│臺南市○○○區○○○○段│272│全部│
├──┼──┼────┼────┼─────┼────┼─────┤
│03│土地│臺南市○○○區○○○○段│272-1│全部│
├──┼──┼────┼────┼─────┼────┼─────┤
│04│土地│臺南市○○○區○○○○段│273-3│全部│
├──┼──┼────┼────┼─────┼────┼─────┤
│05│土地│臺南市○○○區○○○○段│283-8│1/4│
├──┼──┼────┼────┼─────┼────┼─────┤
│06│土地│臺南市○○○區○○○○段│283-38│603/6636│
├──┼──┼────┴────┴─────┴────┼─────┤
│07│建物│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00號│全部│
├──┼──┼────────────────────┼─────┤
│08│建物│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00號│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