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陳儷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港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並敘明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見卷內第2頁
),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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