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訴人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雷隆程上訴人雷隆程即馬上停停車場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郭怡均 律師被上訴人 楊婉如
陳琴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