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17號
102年度易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霖
周君緯劉弈震陳春福黃陽康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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