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再簡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伊倫 律師
吳春生 律師
上 一 人 丁○○
複代理人
再審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十一時五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