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871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寶島商業銀
      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民國97年1月30日經八德
市戶政事務所逕變更登記住所至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且觀之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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