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
0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戶口及帳單查詢單、客戶往來
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