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馮聰華 被告 彭永庄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彭永庄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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