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松源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1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上德利科技實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101年9月30日│49,980元│0000000│││1│公司 陳建元 │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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