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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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尹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毛重零點玖零玖陸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74號被告陳尹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計0.9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誤載為第19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於101年5月18日某時許,在桃園縣大溪鎮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透明結晶3包(毛重0.92公克,取樣0.010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毛重0.9096公克),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台灣鑑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鑑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2/00000000)0紙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堪認上開透明結晶3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盛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