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佳芸受刑人張忠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2年2月5日第一審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抗字第281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佳芸因受刑人張忠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仍在逃匿中者為限。經查,聲請人雖以受刑人逃匿而於102年2月4日(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惟受刑人業經緝獲到案,並於102年4月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已到案而非在逃逸中,即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保證金。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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