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興美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楊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全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