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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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