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0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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