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5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易字第一五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中旬更犯偽造文書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以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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