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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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玖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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