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十年,核其行為時迄今已逾十二年九月,即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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