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施掌琪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美玲 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99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13.89×16,400)+(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35,200)=2,102,9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