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64號聲請人 吳登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瑜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彭瑜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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