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 施掌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美玲 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8號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2,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