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續收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續收字第166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楊家駿 代理人 高郡羚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RANTHITUYEN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107年度續收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載「TRANTHIKHUY」,均應更正為「TRANTHITUYE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規定,於收容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此有聲請人更正聲請狀所附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