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1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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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續收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續收字第167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楊家駿 訴訟代理人 莊淑惠 相對人NGUYENTHIHUONG即受收容人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中華民國本院107年度續收字第
167號行政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載相對人姓名「DANGTHIPHUONG」,均應更正為「NGUYENTHIHUONG」;當事人欄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記載「0000年00月0日生」、護照號碼記載「C0000000」,依序更正為「0000年0月00日生」、「B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係冒「DANGTHIPHUONG」之名入境及應訊,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雲林專勤隊調查筆錄可稽,然此為本院所不知,故有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本院訊問對象為「NGUYENTHIHUONG」,訊問之客體並無錯誤,僅姓名、年籍資料之錯誤,故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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