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李姮樂 (原名 李柏汶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原告 李勝鴻
李嘉華 黃庭恩 被告 施凱馨
施馨媛 (原名 施欣吟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仲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7號侵占等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施凱馨、施馨媛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192號、105年度偵字第7224號、106年度偵字第4618號、106度偵續字第37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