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沈吳雪子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連冠璋 律師被告 沈惠美
沈云涵 沈宜蓁 上列一人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沈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