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