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勤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
林伊柔 律師 洪東雄 律師被告 安新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林佳萱 律師 張蕙 律師被告 毛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並應於收到他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件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就房地點交證明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未曾授權被告毛欣怡簽署(見本院卷三第157頁),惟又收受被告安新建築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新建經 )因結案後所給付之款項(僅謂仍有不足而請求被告安新建經再為交付),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是否有另行要求被告安新建經結算之舉動?被告安新建經方面
一、就貴公司所提供對不動產買賣價金之履約保證內容而言,貴公司與特約地政士間之關係為何?特約地政士應為貴公司履行何種義務?為何貴公司會給付報酬予特約地政士?就買賣雙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何需要與貴公司簽約始得從事履約保證相關事宜?被告毛欣怡方面
一、目前是否尚有清償原告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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