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埕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3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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