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南區施工隊、鉅原營造有限公司、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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