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威而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辛○○原告與被告己○○、戊○○、乙○、壬○○、癸○○、丑○○、庚○○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1,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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