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3,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2份(須附歷次清償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