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六五號
聲請人聯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林浩世 即中國知的出│上海商業銀行忠孝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柒仟零壹拾玖元│0000000││││版社│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