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

原告武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旭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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