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八四號
  原   告 光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住高雄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簽發,付款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大樹分行,發
票日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帳號六七八九號,票號TRC二三三二二號,面額新
臺幣壹拾伍萬元,經被告乙○○背書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本於票據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且為被告乙○
○所不爭,被告甲○○○經合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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