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俊雄
         蔡元嘉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丙○○簽發,付款人:中興商業銀行樹林分行、面額新台
幣(下同)十二萬六千六百元、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票號:AUT0
000000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按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其利息等情。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是其所簽發,印章也是
其所有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份為證,且核與其當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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