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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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二О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五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被害人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
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曹德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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