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一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沆河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玖紙本票(即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七0四七
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玖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均未載到期日之九紙本票(
以下簡稱系爭九紙本票),票面各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合計二十七萬元,
並非原告所簽發,即原告並未在系爭本票上簽名或蓋章,該本票上「甲○○」之
簽名及印文,顯係他人所偽造。然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票
字第一七0四七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被告則以:伊所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九紙本票,係訴外人即會首 薛文賓
付伊之會款(因伊尚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