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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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乙○○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被告甲○○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