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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