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 李艷春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