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游景明
游景隆游景德游景和 游朝松 游朝昌游 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告 游正雄
建邦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游志龍
游正文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被告 游朝枝
文芳 游木 游錫玔錫雄 游錫福游 戴久 游玉華玉萍 游玉玲 游玉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游玉華住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游玉華,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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