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速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裕盛
孫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周裕盛、相對人孫明弘」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裁定主文欄「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