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三煌
夏文娟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8
8、5698、5723、639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7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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