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更㈠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更■怞r第27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被上訴人 尚鼎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涂元光,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承攬伊之中華電信仁愛綜合大樓建築裝修及景觀工程(下稱另案工程),因有違約轉包情事,依另案工程之承攬契約,伊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438萬元(下稱系爭履約保證金),縱伊於本件尚應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伊得向被上訴人追繳已領去之系爭履約保證金,而以該系爭履約保證金與本件應付之工程款互為抵銷等語。上訴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須以本院103年度建上更■怞r第2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案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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