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向原告借用二筆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其二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到期日、約定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 王玉 還為其連帶保證人,倘遲延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即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倍(即按原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詎被告丁○○到期竟未為清償,其就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即未再給付利息,就同附表編號2之借款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即未再給付利息,尚積欠借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份、約定書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向伊借用二筆款項,金額合計六百萬元,其二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到期日、約定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王玉還為其連帶保證人,倘遲延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即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倍(即按原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詎被告丁○○到期竟未為清償,其就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即未再給付利息,就同附表編號2之借款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即未再給付利息,尚積欠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二份、約定書二份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新台幣)借款日期(民國)到期日利率(年息)
1八十萬元八十二年十二月八十九年十二9.695
二十一日月二十一日%
2五百二十萬元同右八十五年十二9.775
月二十一日%附表二: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1五十二萬四千二百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三十七元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息百分之九.六九五計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算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四百九十一萬六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
六百三十四元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七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五計算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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