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永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信樺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永猷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雲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09年6月30日3萬9,48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