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 王胡秀芳
王奕昇 (原名 王昌仁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被告 胡月琴 (原名 王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建明 被告 王月華
王昌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被告 王侲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原告應於10內陳報本件應分割之遺產是否包含 王竟成 之郵政存款及餘額(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